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工作的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教职成〔2022〕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授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特指成人高等教育。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类别,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的学位授予对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毕业后一年内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复审。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水平测试。
第七条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认定标准。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前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入学前三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3.入学后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且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山东自考改革部分专业2024年改为自考专升本英语)课程统考成绩60分级以。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专业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毕业前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有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四)已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五)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九条 经查实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学位撤销后,不再受理其相应的学位申请。
对于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书面申诉应在学校学位授予信息发布或撤销授予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查,提交资格审查通过名单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予以电子注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毕业当年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按规定提出
申请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发,本人学位申请表与学历证书配合,可作为学位证明使用。
第十五条 由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4级以后
(含2024级)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青岛滨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